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1202民初1166号
原告:河池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西路82号,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7087880836。
法定代表人:卢祖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香勤,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毅,广西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住所:河池市南新东路5号,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188306957。
负责人:蓝爱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起兴,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池市财金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南西路20-36号,财金国际小区内。
负责人:邓丽华,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津津,广西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池市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家物业公司)、河池市财经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国际业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政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香勤、余小毅,被告万家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罗起兴,被告财经国际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津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88527.69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6日,万家物业公司以财经国际物业服务中心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两份维修工程合同书,要求原告为财经国际小区做空调板围边泥沙批灰层拆除及大梁的粘贴防水加固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按量完成了工程,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工程完工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万家物业公司却告知因该工程未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而无法向业主收取维修费,故一直无法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原告认为,其已经付出了劳动,应当获得报酬,财经国际的业主作为受益人,应该承担相应费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为证实其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
1、维修工程合同书,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合同;
2、财金国际大梁粘贴防水加固工程结算书,拟证明原告实施的工程及工程造价;
3、财金国际空调板围边泥沙批灰层拆除工程结算书,拟证明原告实施的工程及造价;
经庭审质证,被告万家物业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财经国际业委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合同的主体是财金国际小区,但小区不具备独立法律主体的资格,加盖万家物业公司的公章,应由万家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对证据2、3三性有异议,工程未经验收,没有得到业委会的确认,不应由业委会承担责任。
被告万家物业公司辩称,一、万家物业公司是财经国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受托进行管理。在管理期间财金国际空调板脱落已经造成了实际的危害,砸坏了业主的电动车;大梁开裂也是一个安全隐患,虽然没有达到危房的程度,但也必须要及时清除和处理。万家物业公司在管理期间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履行职责进行修复,是为业主服务,不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二、万家物业公司是代理管理机构,不是维修工程的实际受益者,该维修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应当由实际受益者来承担,因此万家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三、万家物业公司自接受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之后,一直按合同和法律规定履行各项职责,业委会成立之后已经按法律规定将自己所经营管理的各种权利义务一并交接给了业委会,应由业委会来承担责任,请求,请驳回原告对万家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万家物业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报告;
2、鉴定报告;
3、收条;
4、维修告示;
5、工程结算书;
证据1-5均已经粘贴在小区公告栏,拟证明:1、外墙空调板脱落存在安全隐患;2、存在维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3、各项费用均已向业主公示。
经庭审质证,原告市政工程公司对被告万家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5认为与本案无关联。
被告财经国际业委会对被告万家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有异议,对证据1认为全体业主不知情,不予认可;对证据2认为应由开发商来承担质量责任,而不应由业主承担,且鉴定意见只是建议修复,不是强制修复,应征求2/3的业主同意才能确定是否修复;对证据3认为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据4、5无法确定时间以及来源,不能确认物业公司将该事实告知全体业主,张贴公告栏不等于获得业主同意。
被告财经国际业委会辩称,一、业委会不是适格被告,本案为合同之债,业委会非合同当事人,依法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2、万家物业公司未经过财金国际小区2/3以上业主的同意擅自与原告签订的《维修工程合同书》对业委会没有约束力,其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物业公司无权代替业主直接采取维修措施,因该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万家物业公司负担;3、两项维修工程均不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物业公司擅自进行维修后将费用转嫁给业主的行为严重侵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大梁粘贴防水加固贴工程”与“空调板围边泥沙批灰层拆除工程”并非小区主体工程所必须实施的维修项目,不能认定业主为“受益方”。请驳回原告对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被告财经国际业委会提交的证据有:1、《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质量保证书》;
证据1、2共同拟证明商品房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3、《物业服务合同》,拟证明当小区公共区域需要进行维修时,物业公司必须先告知业主并经得业主的同意方能进行维修,物业公司无权代替业主直接采取维修措施;
经庭审质证,原告市政工程公司对被告财经国际业委会提交的证据1、2认为不能推卸业主已经实际受益的事实;对证据3认为与原告方无关联。
被告万家物业公司对被告财经国际业委会提交的证据1、2认为房屋交付时间已经很久,难以找开发商来协商,不及时修复会导致危险和损失扩大,物业经向住建局汇报后由原告来维护并无不当;对证据3认为物业在产生危险的时候及时采取了维修措施,是在履行职务,并未违反物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2《财经国际大梁粘贴防水加固贴工程结算书》计付单价231元/米(落款无单位签章),被告万家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财经国际大梁粘贴防水加固贴工程结算书》中计付单价200元/米(落款加盖市政工程公司签章),两份名称相同的证据单价不一致,因万家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落款加盖市政工程公司签章,故本院采信被告万家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确认大梁粘贴防水加固贴工程单价为200元/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财经国际大梁粘贴防水加固贴工程结算书》不予采信。原告及二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均与本案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可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但对于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本院将结合全案案情予以综合评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家物业公司)系河池市财经国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时间自2012年1月至2018年4月止。财经国际业委会成立于2018年2月5日。
2017年7月财经国际小区外墙空调板批灰部位脱落,曾砸坏小区业主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车,为此万家物业公司向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交维护报告。2017年8月3日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情况:1、外墙大部分空调板侧面抹灰层空鼓、开裂,有的已经脱落,形成高空坠落物;2、外墙大部分连系梁侧面抹灰层空鼓、开裂,有随时坠落危险。损坏原因分析:外墙空调板侧面和外墙连系梁侧面抹灰层的施工质量差。处理建议:外墙空调板侧面和外墙连系梁侧面抹灰层开裂、脱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受到侵害,请立即在房屋四周设立警戒线,严禁行人和车辆靠近;并尽快把外墙空调板侧面和外墙连系梁侧面开裂、空鼓的抹灰层铲除后重新修补。
2017年9月26日被告万家物业公司以财经国际物业服务中心的名义与原告市政工程公司签订两份《维修工程合同书》,分别为:一、河池市金城江区财经国际空调板围边泥沙批灰层拆除工程,约定:合同单价每个空调板200元,工期50天,工程完工后双方共同验收之日起15日内办理结算,结算办理后甲方(财经国际物业服务中心)支付给乙方(市政工程公司)所有工程款;二、河池市金城江区财经国际大梁粘贴防水加固贴工程,约定:合同单价231元/米,总价以实际施工数量总和计算,工期50天,工程完工后双方共同验收之日起15日内办理结算,结算办理后甲方(财经国际物业服务中心)支付给乙方(市政工程公司)所有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市政工程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施工结束万家物业公司派员进行了验收,2017年12月25日市政工程公司出具了工程结算书,内容为:一、财经国际空调板围边泥沙批灰拆除工程计算书,工程量446块,单价200元/块,合价89200元;二、财经国际大梁粘贴防水加固贴工程结算书,工程量429.99米,单价200元/米,合价85998元。期间,万家物业公司将维修情况及结算报告张贴在财经国际小区公告栏,向业主进行公示。
工程完工后得不到工程款,产生本案纠纷,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虽然《维修工程合同书》落款签章为财经国际物业服务中心,但时任财经国际物业服务工作的系万家物业公司,万家物业公司对其签订《维修工程合同书》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确认《维修工程合同书》的签订人为万家物业公司与市政工程公司。
原告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万家物业公司签订的两份《维修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空调板围边泥沙批灰层拆除和大梁粘贴防水加固贴工程,被告万家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财经国际空调板围边泥沙批灰拆除工程款89200元,大梁粘贴防水加固贴工程款85998元,合计175198元,应由万家物业公司支付。
被告万家物业公司辩称,其在财经国际小区外墙空调板侧面和外墙连系梁侧面抹灰层开裂、脱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业主的生活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对危险部分进行修缮,财经国际小区业主作为实际受益者,应由全体业主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对此本院认为,因本案系合同纠纷,民商事合同的权利义务人为合同当事人,被告万家物业公司作为合同款支付的义务方,应履行付款义务,在其履行义务后,如认为有其他的义务承继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市政工程公司诉请财经国际小区业委会共同承担合同款支付义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维修工程款175198元给原告河池市市政工程公司;
二、驳回原告河池市市政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负担。
义务人应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如逾期给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5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石李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泰玮
附:本案判决所参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方式告知:
义务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含诉讼费),可以直接支付给权利人,也可以将履行款存入本院账户(户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账号:50×××99;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白马街支行)由本院转交给权利人,汇款请注明案号、汇款用途。
请保管好你的义务履行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