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402执恢38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4年8月12日生,住东辽县。
被执行人辽源市中房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辽源市中房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辽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辽源市中房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颐和人家小区12号楼615室一处房屋,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77,750.40元接收此房屋,以抵偿部分债务。所欠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2017)吉0402执恢3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