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402执恢127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东辽县。
被执行人辽源市中房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源市中房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辽源市中房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辽源市劳初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辽劳人仲调字第12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