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执字第74号
申请执行人***,1957年生,汉族,住东辽县渭津镇
被执行人辽源市中房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人辽源市中房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辽源市中房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中暂无有财产可供执行,待有财产可执行时可立即恢复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本院(2014)辽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