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6民初298号
原告:***,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保定市天锦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天锦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董晓洁
人民陪审员*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袁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