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太原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8民初1129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歇子寨村居民,住太原市。
被告:太原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尖草坪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顾问,住太原市尖草坪街41号院2号楼1单元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太原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古城街道办事处翠馨苑小区31栋1单元10号。
原告***与被告太原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2018年11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