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

***与太原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尖民初字第709号
原告***,无业。
被告太原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太原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琴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程智慧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