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鹏晖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与寿光市鹏晖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寿光市鹏晖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寿执字第3051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寿光文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寿光市鹏晖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纪台镇陈家尧河村中心街南首。
法定代表人桑志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寿光市鹏晖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3)寿民初字第41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寿光市鹏晖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8578.0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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