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鹏晖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鹏晖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辖终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鹏晖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纪台镇陈家尧河村中心街南首。
法定代表人:桑炳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山西省阳曲县城居民,住阳曲县。
原审第三人:阳曲县侯村乡小岗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阳曲县侯村乡小岗头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寿光市鹏晖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阳曲县侯村乡小岗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9)晋0122民初9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寿光市鹏晖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山西省阳曲县不是被告住所地,本案被告住所地是山东省寿光市,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山西省阳曲县,故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剑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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