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899号之一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919号1幢116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站前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