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

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899号之一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919号1幢116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站前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