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89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919号1幢116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站前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2022)沪0120财保193号民事裁定。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