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

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89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919号1幢116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站前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2022)沪0120财保193号民事裁定。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