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沸杨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3922号 解封申请人: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站前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沸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燎原农场育才路20号3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沸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392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沸杨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以已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2)沪0120民初1392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以后,被告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已向原告上海沸杨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4,456.93元、利息损失385,102.09元、诉讼费12,125元。现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