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193号
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919号1幢116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站前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1,014.83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014.83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5元,由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