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502号之一
原告:日照骁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太原路与大连路交汇处(双港活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站前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日照骁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程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日照骁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日照骁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骁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合计1216元由日照骁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