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昌亮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02执2875号
申请执行人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126号鉴湖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宣宝根。
被执行人绍兴昌亮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亭山工业区二期。
法定代表人:俞国昌。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区。
原告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昌亮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4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审判、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602执2875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