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方能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市泗汇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执异223号
申请人:方能坤,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4599607-3。
负责人:董晓江,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绍兴市泗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菖蒲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9095971-7。
法定代表人:张根法。
被执行人:绍兴市金三菱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鹿池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2810-2。
法定代表人:王春法。
被执行人: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越王路(王家埭)。组织机构代码:71099839-7。
法定代表人:李金星。
被执行人: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南路****号鉴湖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14606268-5。
法定代表人:宣宝根。
被执行人:宣宝根,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女,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李金星,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李美英,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地:330621196710073828。
本院在执行(2016)浙0603执34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市泗汇物资有限公司、绍兴市金三菱服装辅料限公司、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宝根、***、李金星、李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方能坤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公告。
经审查,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6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授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将本案(2016)浙0603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中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8月24日在《浙江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8年12月29日,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方能坤,双方于2019年1月8日在《浙江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同时,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通知各被执行人,并书面认可方能坤取得该债权。
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方能坤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方能坤为(2016)浙0603执3426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郭海东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石青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