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神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1-02-21室,组织机构代码:MA2810EU8。
法定代表人张凤光。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萍,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舟山韩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干榄镇兴隆街8号-2,组织机构代码:08949522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神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韩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定白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神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3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舟山韩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萍归还申请执行人宁波神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设备维修费、运费58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770元,受理费646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3月25日向被执行人舟山韩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舟山韩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萍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公积金、保险、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舟山韩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萍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权、公积金、保险;其银行账户有小额存款,本院已冻结银行账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舟山韩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萍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萍各处以罚款1000元,对舟山韩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舟山韩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萍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0年5月26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58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神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浙0902执恢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 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