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神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舟山韩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2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舟定执民字第7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神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舟山韩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舟定执民字第4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艳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姚信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