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6040号
原告:***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1-02-21室。
法定代表人:张凤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胜,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阿夸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10层1025室。
法定代表人:陈韦力。
原告***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筹公司)与被告上海阿夸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夸斯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神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阿夸斯公司支付违约金369万元;2.判令阿夸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神筹公司、阿夸斯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签署《居间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神筹公司接受阿夸斯公司委托,负责就“巢湖市水环境管理平台设备供货和安装子项目”项目,与项目业主方(或总包方)进行沟通、治谈,推荐、销售阿夸斯公司产品,并最终促成甲方AQUAS仪表为该工程项目所使用。《居间合作协议》并约定:“该工程项目由神筹公司或神筹公司指定单位向阿夸斯公司采购AQUAS仪表供货给项目业主(或总包方)。神筹公司或神筹公司指定单位按双方另行签订的采购合同向阿夸斯公司支付货款,神筹公司或神筹公司指定单位与业主方(或总包方)的利润由神筹公司或神筹公司指定单位获得。对来自于涉案项目有关AQUAS仪表的产品报价、合同洽谈、授权办理等商务活动在神筹公司指导下进行,阿夸斯公司只负责技术及配合,但神筹公司对外的最终报价需同阿夸斯公司协商。”《居间合作协议》还特别约定,阿夸斯公司应配合神筹公司或神筹公司指定单位的总包投标工作,未经神筹公司同意,阿夸斯公司不得给神筹公司或神筹公司指定单位以外的总包方提供任何授权、技术、报价资料。神筹公司接受委托后,积极履行己方义务,与项目业主进行沟通,积极推荐、销售阿夸斯公司AQUAS仪表。但是,阿夸斯公司不顾商誉、违反合同约定,私下与业主签订采购合同。此后,神筹公司多次与阿夸斯公司沟通,希望阿夸斯公司按协议约定兑现约定利润或者支付违约金,但阿夸斯公司均置之不理。为此,神筹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神筹公司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居间合作协议》第九条约定:“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原告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认为,一、上述争议解决条款的解读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虽然仲裁程序中确不存有“原告”的称谓,但综合理解该条条文的文义,当事人就争议发生后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是清楚的、明确的。故,不能仅以个别法律专业名词表述的不准确为理由从而否定仲裁条款的效力。二、本案中,神筹公司系提出请求的一方,而阿夸斯公司并未提起诉讼,因此该条约定的“原告”是唯一确定的。神筹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宁波市,该市有且仅有一家仲裁委员会即宁波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规定,本案应由宁波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董丽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