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远安执字第245-2号
申请执行人远安县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海,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远安执字第245-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委托湖北地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远安县花林寺镇龙潭河风景区的房产、土地等所有资产(已评估资产以及龙潭河溶洞经营权)。2015年6月19日宜昌百里荒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105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5年8月3日宜昌百里荒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将竞买的”远安县花林寺镇龙潭河风景区”的所有资产,全部过户登记至宜昌太清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远安县花林寺镇龙潭河风景区的房产、土地等所有资产(包括溶洞经营权)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宜昌太清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远安县花林寺镇龙潭河风景区的房产、土地等所有资产(包括溶洞经营权)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宜昌太清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二、宜昌太清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忠
审判员*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詹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