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民终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
法定代表人: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遂宁市大英县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漆和平,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市金府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漆和平、德阳市金府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2019)川0923民初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与漆和平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上诉人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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