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与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1民初2325号
原告: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金龙桥村(原铁十五局铺轨基地)。
经营者:***,站长。
被告: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江南东路伟华美邸1楼1号。
法定代表人:罗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下简鑫华租赁站)诉被告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宏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鑫华租赁站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鑫华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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