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3民初3632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9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阳市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江南东路伟***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20630654XB。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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