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3民初2290号
原告:***,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江南东路伟华美邸****。
法定代表人:罗伟。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0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车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