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683执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终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由于被执行人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140.5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金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