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英县天保镇包包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923执110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
法定代表人:罗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奇文,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英县天保镇包包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英县。
法定代表人:但长久,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英县天保镇包包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英县天保镇包包河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2246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5400元、执行费2634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英县天保镇包包河村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大英县天保镇包包河村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923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尚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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