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广西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03民初1784号 原告:**发,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兴市东兴镇河洲路八巷46号5至9层。 法定代表人:陈煜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贺州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城东街道***12号东方广场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发与被告广西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2023年8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46元,减半收取27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梁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