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23民初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6年1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5年4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裕晨,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志刚,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四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仕,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9214970504M,住所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同心路口。
法定代表人:杨正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中和,系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黔东南州施秉恒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3072004393T,住所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两江路。
法定代表人:殷国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光,贵州省施秉县白垛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刘志刚、张裕晨、**、***与被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黔东南州施秉恒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2)黔2623民初35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账户940000元或查封、扣押该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黔东南州施秉恒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4050000元或查封、扣押该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一年。刘志刚、张裕晨、**、***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黔东南州施秉恒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志刚、张裕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黔东南州施秉恒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龙雪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 丽
书 记 员 周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