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9民初1140号
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同心路口。
法定代表人:杨正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康松,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 红
书 记 员  杨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