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5920号
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同心路口。
法定代表人:杨正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信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向炫静
书记员冯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