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7031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9DEC4C。
法定代表人:张海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西安星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957。
法定代表人:曹文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叶叶,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河南***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星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陕0104民初703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西安星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5672元的等值财产。
现该案已审理完毕,申请人河南***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自愿提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西安星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5672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星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5672元财产的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西安星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5672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孙龙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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