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执11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现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西安星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9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户籍地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833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与西安星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星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星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1079.3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睿光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钟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