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星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星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颜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移交三庭终本3320docx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247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14929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6843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国土、证券、保险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娟
审 判 员 别致
审 判 员 王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严浩
书 记 员 郑萍
打印人:郑萍校对人:别致送达时间:年月日
合议笔录
时间:2022年7月15日
地点:执行一庭2室
合议庭组成人员:杜娟别致王昆
书记员:郑萍
别致:介绍案情:本院在执行陕西颜朗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星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颜朗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343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91429.7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国土、车辆、保险、证券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大家合议一下。
王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杜娟:同意承办人意见,二位意见。
合议庭决议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查移送表
2022年6月15日
执行案号
(2022)陕0112执3320号
申请人
陕西颜朗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西安星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办案人意见: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国土、车辆、保险、证券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交执行执行裁决团队审查。
年月日
合议庭意见: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交执行裁决团队审查。
年月日
负责人意见
合议笔录
时间:2022年7月15日
地点:未央法院218室
合议庭组成人员:杜娟别致王昆
书记员:郑萍
别致:介绍案情:本院在执行陕西颜朗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星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颜朗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343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91429.7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国土、车辆、保险、证券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
王昆: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的意见:移交执行裁决团队审查
杜娟:移交执行裁决团队审查。
合议庭决议如下:
移交执行执行裁决团队审查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签发:
核稿:
拟稿人:
打字:
校对: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2执84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连艳敏,女,1983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X路XX号XX楼XX室,公民身份号码41272XXXX3********。
被执行人陕西首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052。
法定代表人王凯,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连艳敏与陕西首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连艳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46269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房产已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理该查封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同时向本院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诚
审判员别致
审判员韩勇
二〇二〇年月日
书记员郑萍
打印人:郑萍校对人:张占宏送达时间:年月日
合议笔录
时间:2020年日
地点:执行一庭2室
合议庭组成人员:贺诚别致韩勇
书记员:郑萍
康:介绍案情:本院在执行连艳敏与陕西首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连艳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46269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房产已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理该查封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同时向本院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大家合议一下。
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王:同意承办人意见,二位意见。
合议庭决议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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