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2财保1150号
申请人:肖颖刚,男,户籍所在地陇县,住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妍君,陕西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陕西睿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星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957,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住河南省XX城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肖颖刚与被申请人西安星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颖刚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星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662.8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市一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星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662.8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40元,由申请人肖颖刚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睿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何君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