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荆州市欣蒙食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24民初596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陵县熊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荆州市欣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沿江产业园食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应诉、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御河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荆州市欣蒙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荆州市欣蒙食品有限公司2#、3#车间及生活楼,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裁定依法予以准许。2020年9月5日原告申请对案涉钢结构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1年4月20日原告***申请诉讼标的额由18808034.87元变更为11820022.46元。2021年6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720元,减半收取46360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司法鉴定费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熊 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云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