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24民初596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陵县熊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荆州市欣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沿江产业园食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应诉、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御河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荆州市欣蒙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荆州市欣蒙食品有限公司2#、3#车间及生活楼,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裁定依法予以准许。2020年9月5日原告申请对案涉钢结构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1年4月20日原告***申请诉讼标的额由18808034.87元变更为11820022.46元。2021年6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720元,减半收取46360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司法鉴定费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熊 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云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