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02执229号 申请人:***,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御河路**。 法定代表人:曹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公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0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前,原告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了被告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同时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债权转让协议》,证明申请人***通过债权转让依法受让了(2017)鄂10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 本院认为,债权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彭 超 人民陪审员 洪 喆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