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002民初379号
原告:荆州市博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沙市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荆州市炫彩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博发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荆州市炫彩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市博发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博发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博发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9元,减半收取3144.50元,由原告荆州市博发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邓 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