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九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4民初11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河南九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兴隆路636号。
法定代表人:石智慧。
被告:***,男,成年,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九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文书,但被告无法取得联系,原告至今未能提供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起诉状中未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