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8民初3530号
原告:孟津县**精铸厂,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闫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2MA450A6C2G。
经营者:牛冰。
被告:河南九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往所地:南阳市兴隆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64297T。
法定代表人:石智慧,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24日生,住河南省阳市孟津区。
原告孟津县**精铸厂与被告河南九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登记立案。原告孟津县**精铸厂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津县**精铸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原告孟津县**精铸厂负担。
审判员 张利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