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4926号
原告:上**奉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被告: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上**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因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奉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晔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