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11496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32号16层1601、1602室(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A1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朱 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