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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11496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32号16层1601、1602室(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A1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朱 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