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2080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区。
被告: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32号16层1601、16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