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2080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区。 被告: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32号16层1601、16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