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4382号
原告:北京圣玛家具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北里24号楼3层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恒方永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瑞丽小学对面天拖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圣玛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北京圣玛家具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北京圣玛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圣玛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圣玛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