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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玛家具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4382号 原告:北京圣玛家具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北里24号楼3层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恒方永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瑞丽小学对面天拖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圣玛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北京圣玛家具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北京圣玛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圣玛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圣玛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