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954号
申请人:***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8号合肥岗集综合交通物流港一期10号楼3层301-3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32号16层1601、1602室(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申请人***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一、二名下价值272752.64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险限额280000元,保函的有效期为自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财产保全之诉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终止,包括因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引发诉讼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2752.6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83元,由申请人***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晶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