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8111民初1651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
被告:黑龙江农垦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233000100000926,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实验农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农垦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经本院受理后,现因自行和解,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4.00元,减半收取计9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