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8110民初1203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第二机床厂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哈拉海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哈拉海农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省哈拉海农场建设科副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农垦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实验农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农垦嘉隆公司物业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哈拉海农场、黑龙江农垦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争议较大,且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宁德军
人民陪审员葛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付丽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