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8110民初1203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母亲),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哈拉海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哈拉海农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哈拉海农场建设科副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农垦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实验农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斌,男,该公司物业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哈拉海农场、黑龙江农垦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宁德军
人民陪审员葛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付丽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