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313号
申请人***,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执行人贵州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1幢20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66973052N。
法定代表人杨亚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阳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3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贵州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本案标的为92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信息、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只执行到位846.89元,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贵A×××××的哈弗牌汽车一辆,因本院及申请人均未发现该车辆的具体所在,在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亦表示不要求处理。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7月15日,本院与本案申请人进行了面谈。在告知其本案全部情况后其表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世模
审判员 郭凤乾
审判员 雷 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