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执16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贵州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众厦大楼19楼04号。
法定代表人:杨亚坤。
被执行人:修文县大石布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大石布依族乡大石街上。
法定代表人:李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贵州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文县大石布依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贵州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文县大石布依族乡人民政府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贵州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85000.00元;2、被执行人修文县大石布依族乡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3538.00元,由贵州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被执行人贵州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6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因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23执16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龙书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新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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