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2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
被执行人:贵州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黔西市自然资源局。
被执行人:陈**祝,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市自然资源局、陈**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作出的(2019)黔052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1、给付申请人**、**2591086元;2、给付**、**预先支付的案件受理费13744元、保全费5000元;3、由被执行人贵州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市自然资源局、陈**祝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28311元。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该义务,故**、**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陈**祝在黔西市城关镇玉皇阁路旁玉皇阁山庄B幢1单元1层4号(权证书/备案号:*,建筑面积119.47平方米)有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陈**祝在黔西市城关镇玉皇阁路旁玉皇阁山庄B幢1单元1层4号(权证书/备案号:*,建筑面积119.47平方米)有住房,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丁宣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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